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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金(8篇)

时间:2024-09-01 17:45: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金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费支出规范和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财务经费支出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财务行为,根据《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法规、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内容

  财务经费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费用,指为维持本局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发生的支出,主要分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以及其他重大会议、业务活动、设备或服务购置、修缮等支出。

  财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办理,凭政府采购批准单报销。费用支出报销时,应填制相应的支出或报销凭证。原始凭证要合法、合理且粘贴整齐,经办、审核、审批等手续要完备。程序不到位的不得入账,不得以白条入账,报销的各类票据应合法有效。

  财务管理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局长对本局的财务工作负责,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其他局领导负责对分管科室和联系基层所(分局)的支出进行审核;已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事先审核程序审核的,直接由经办人报局长审批。

  二、各项经费支出规范

  1.人员经费。指直接用于个人的经费支出,包括基本

  工资、补助工资(津补贴)、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列入公用经费中的)、奖金、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等。

  (1)人员工资。办公室在每月以组织人事科提供的抄告单和相关文件为依据,编制下月在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发放表》,由组织人事科审核、报局长审批后,报市财政审核发放;临聘人员的工资由办公室按组织人事科确定的标准制单,并由组织人事科审核、经局长审批后发放。

  (2)其他津补贴、奖金及社会保障费。办公室以组织人事科提供的相关文件、联系单等为依据,编制发放表,报组织人事科审核,经局长审批后发放。

  2.公用经费

  (1)办公费。

  各所(分局)日常办公费具体由各所(分局)经费核定范围和定额标准另行确定。支出须经联系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局机关日常办公用品采购由办公室编制采购计划按工作需要进行采购。局科室能统一提供的执法文书、宣传资料等材料,各所(分局)可向局科室领取使用,相关科室应建立领用登记台帐、节约合理使用。局机关科室执法文书、宣传资料等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各科室填写印刷品(牌匾)印制审批表(附表1),经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执行。

  报刊杂志、图书资料订阅由各科所(分局)提出需求,经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领导统一安排征订。

  办公用品如办公耗材、办公用纸等属政府集中采购的商

  品、服务,按政府采购要求实行。

  (2)差旅费。具体按《XX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X财行?2014?16号文件)和XX、XX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事先按规定进行审批。

  (3)公务接待费。具体按《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X委办发?2015?8号文件)和XX、XX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事先按我局公务接待审批程序签批(附表2)。

  (4)会议费、培训费。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费、培训费管理的通知》(X财发?2014?54号文件)和XX、XX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事先按我局会议培训费审批程序签批(附表3)。

  (5)设备购置费。一般在上一年度,由各业务科室和下属单位提出申请,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计价格、计划使用时间等,经办公室汇总,报局领导审核审批,列入年度预算。未纳入预算的设备购置、但又急需的,由相关职能科室和下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后执行。购置商品、服务等属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的商品、服务目录和要求按每年度财政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6)车辆维修、保养费。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等统一在市财政规定的定点单位。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修理申请单,按车辆维修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其他有关内容按XX市车改政策执行。

  (7)水、电、通讯、网络租赁信息费等按月支付的费用和银行直接托收的费用,须签订托收合同或协议,每期发票由经办人、分管局领导、局长签字审核审批。如有非正常情况出现,应及时报告相应负责人。

  水、电和办公用品(指办公用纸、耗材)等属公共资源节能范畴,消费总量和人均消费量实行专项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确定。

  (8)学历教育培训费。按照《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等文件执行,由组织人事科负责初审,报局领导审核审批后支出。

  (9)离退休人员活动支出、特需经费、在职人员疗休养费用。由组织人事科初审后,经局领导审核审批后支出。

  (10)在职人员应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报销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子女医药费、子女保育费由财务人员规范性审核后,按规定支出。

  3、其他支出。由各科所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财政等部门另有规定出台要求的,按规定支出。

  三、支出程序:

  1.局机关。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写明用途,报条线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其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事先还须填写《经费列支审批表》(附表4)。

  2.各所(分局)。各所(分局)是市局的报账单位,其经费由市局统一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所(分局)支出在核定经费范围内按规定报销,按月结报,年终结清。核定经费范围内的支出(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开支除外),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写明用途、所长(分局长)初审,报联系局领导签字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其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事先还须填写《经费列支审批表》(附表4)。超出核定范围的,应书面报告审批。

  3.切实加强重大开支的集体讨论决定制度:(1)经费支出在50000元(含)以上100000元以下的,事先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2)项目投资额和经费支出在100000元(含)以上的,事先须经局党委会审定。

  四、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五、有关举报奖的支出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局系统各协会、学会、中心等下属单位经费支出和审批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或备案,并抄报局办公室。

  表1.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刷品(牌匾)印制审批表

  年

  月

  日

  主办科所

  科所负责人

  签字

  印制要求(请列明印制理由、物品名称、发行对象、印刷数量、费用预算额等内容

  条线领导意

  见

  局长意见

  备注

  表2.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表

  年

  月

  日

  主办科所

  负责人

  签名

  接待对象情况和拟安排情况

  (需详细列明内容,并附对方公函。若就餐,需列明我局陪同人员,且不得超对方人数30%)

  条线局领导

  审批意见

  局

  长

  审批意见

  备

  注

  说明:特殊情况无公函或需要在本局以外地点安排的,需局长审批同意。其他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表3.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培训审批表

  年

  月

  日

  主

  办

  科

  所

  负责人

  签名

  基本内容(时

  间地点、人员

  范围及数量、出席领导、议

  程)以及经费预算(场租、印刷品、讲课费、用餐等)条线局领导

  意见

  局长意见

  备

  注

  说明:本表适用于需要经费支出的会议、培训活动。

  表4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列支审批表

  年

  月

  日

  科所

  主办科所

  负责人

  签名

  列支项目内容

  条线局领导意见

  局长意见

  备注

篇二: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金

  

  人社局企保退管工作总结

  近年来,人社局企保退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断探索创新,加强协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

  首先,在企业保险方面,我们加强了对各类企业的监管和指导,促进了企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建立了完善的企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了对企业保险产品的审查和监督,保障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企业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了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优质的保险服务。

  其次,在退休保险方面,我们加强了对退休人员的关怀和服务。我们建立了健全的退休保险管理制度,完善了退休保险信息系统,提高了对退休金的发放效率和准确性。我们还加强了对退休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政策、维护权益,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最后,在管控工作方面,我们加强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我们建立了健全的保险监管制度,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提高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我们还加强了对保险产品的审查和评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的来说,人社局企保退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和服务。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们将继续深化改革,加强协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服务。

篇三: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金

  

  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关细则(个人养老金制度细则什么时候出台)

  个人养老金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鼓励个人向专门的账户进行缴费,个人依据自身风险收益特征,选择相应的、符合条件的养老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积累养老金资产的制度安排

  [1]

  。该制度最早是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提型巧禅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但是,作为第三支卜尘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

  [1]

  。个人养老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5]

  在中国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政府倡导由企业自主发展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第三支柱”就是个人养老保险金制度,主要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构成,且在部分地区试点、规模尚小。

  [1-2]

  为推进中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中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

  险试点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宽弊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3]

  2023年4月21日,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每人每年缴纳上限为12000元。

  养老金制度,是国家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段笑力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退休养老的福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积累额变动情况。

  法律分析:养老金制度,是国家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退休养老的福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积累额变动情况。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

  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仔岩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念燃御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的《闭春凯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11月4日正式对社会发布。这意味着,社会关注已久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实施。个人养老金是什么?为什么要推出这项制度?谁可以参加?怎么参加?又如何领取?

  什么是个人养老金?

  人社部表示,个人养老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三支柱”。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是主体部分,目前覆盖人数已达10.4亿。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截至2023年底,两项年金参加职工7000多万人。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为什么要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

  为什么要开展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有什么用?来听听人社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怎么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贾江:个人养老金是第三支柱里有制度安排的部分,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实现老年生活更有品质、更有保障。

  参加个人养老金有什么条件?

  参加个人养老金有什么条件吗?《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广泛,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森丛个人养老金制度。这也让个人养老金成为一项“普惠式”的制度,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规定?

  贾江:一是从制度功能看,只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保“基本”这一前提,再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就能够实现“补充”养老功能;二是从覆盖范围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现了制度全覆盖,目前参保人员已经达到10.4亿人,基本涵盖劳动年龄人口;三是有意愿的劳动者参加,可以实现个人养老金长期缴费,可以持续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如果满足个人养老金的参加条件,应该如何办理呢?

  据了解,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包括两个账户,一个是个人养老金账户,另一个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实施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账户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轿唤银行等渠道,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个人养

  老金资金账户可以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参加个人养老金为什么要设立两个账户?

  为什么要设立两个账户,两个账户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另外,个人养老金也有缴纳上限吗?

  贾江: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首先要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由参加人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用于记载参加人全流程信息,作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在开立了个人养老金账户以后,资金账户需要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开立。这两个账户都具有唯一性,而且互相对应。其中,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以一次性开立这两个账户。

  《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纳,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贾江:今后,国家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适时提高缴费上限。对于参加人来说,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来灵活选择是每年都参加还是分部分年度参加,也可以在年度内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缴费额度,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次缴纳。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4日联合发布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贾江介绍到,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则掘、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境罩盯搏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

  办法明确,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一个个人养老金账户。之后,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资金账户。

  “这两个账户都是唯一的,且互相对应。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以一次性开立两个账户。”贾江说,账户里的资金可购买符合规定物祥的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和公募基金等。

  办法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个人养老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进本养老资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社保退休后的养老金领取方式为:

  1、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需提前三个月申请审核或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人或所在单位社保专管员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退休申请有关资料。

  2、经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且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的,发放《职工退休证》,从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逗御燃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拆穗非因工致残完山虚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篇四: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金

  

  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岗位)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人事、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统筹督查、绩效考评工作,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规划、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本系统信息化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化设备的维护。

  (二)法制执法股

  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统一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依法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指导协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打击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有关工作。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

  序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工作。负责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核准,全县食品药品等相关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及结果送达工作。

  (四)综合应急管理股

  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相关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考核工作。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协助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五)市场主体规范监管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相关信

  息公示系统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推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协助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食品经营秩序、场内广告以及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秩序进行监控。监测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信息。负责市场网络舆情监测。承担重大、疑难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和分析。

  组织开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调查研究,拟订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负责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方面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性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市场环境评价。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承担并指导统计工作。拟订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和其他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六)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拟订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直销

  监管及禁止传销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开展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股(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组织开展有关商品流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开展市场监督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负责12315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负责统筹整合市场监管热线、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拟订12315投诉举报处理的制度措施。负责指挥、调度全县12315投诉举报网络平台和电话平台运行。承担县本级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工作。承担组织查办“诉转案”工作。

  (八)知识产权和商标广告监管股

  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协调指导辖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开展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负责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负责拟订全县知识产权战略、综合性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

  专利代理职业监督工作。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普及工作。

  承担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研究提出全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辖区专利执法工作,承担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县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攻关,组织科研成果的评价、转化应用、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管理。

  拟订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承担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商标执法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和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负责药品广告监测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促进广告业和公益广告发展。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九)质量计量和标准化股

  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和规划、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

  负责产品宏观质量管理。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建立并推行质量奖励制度。贯彻落实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和服务质量监测工作。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指导和督促辖区工业产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拟定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拟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拟订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指导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划、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县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工作。推动参与认证、检验检测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交流与合作活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

篇五: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金

  

  2024年社保退休最新政策

  一、政策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为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2024年社保退休最新政策。

  二、政策目标

  1.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优化社保退休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3.强化政策宣传,提高退休人员对社保政策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三、政策内容

  1.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完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2)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使之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相适应。

  2.调整养老金调整机制

  (1)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物价变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养老金。

  (2)完善养老金调整办法,适度提高低养老金群体的调整水平。

  3.改进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1)简化申领手续,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效率。

  (2)加强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审核,防止欺诈、冒领现象。

  4.强化政策宣传和解读

  (1)加大社保政策宣传力度,提高退休人员对政策的知晓度。

  (2)开展多样化政策解读活动,帮助退休人员准确理解政策。

  四、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规定以相关文件为准。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完善经办流程,提高社保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政策执行公平公正。

  4.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附则

  本政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政策解释权归国家社会保障部门。

  七、养老金调整具体办法

  1.基础养老金调整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物价变动指数,每年调整一次基础养老金。调整比例不低于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半。

  2.个人账户养老金调整

  根据个人账户累积金额和预期领取年限,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确保养老金替代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八、退休人员分类保障

  1.对于低养老金群体,设立专项补贴,提高其养老金水平,确保基本生活需求。

  2.对于特殊贡献退休人员,如劳动模范、有特殊技能人才等,给予一定程度的养老金加发。

  3.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员,提供相应的护理补贴和医疗服务。

  九、政策宣传与培训

  1.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社保退休政策,提高公众对政策的认识。

  2.定期举办政策培训班,对社保工作人员进行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3.在社区、街道开展政策咨询活动,方便退休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内容。

  十、政策监督与评估

  1.建立社保退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对养老金发放、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设立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欺诈、冒领等违法行为。

  3.定期对政策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完善政策,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十一、跨部门协作

  1.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工作效率,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数据支持。

  十二、政策过渡安排

  1.对于本政策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按照原有政策执行,确保待遇不受影响。

  2.对于本政策实施时尚未退休的人员,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逐步过渡到新政策规定。在过渡期内,确保养老金待遇平稳衔接。

  十三、养老金发放与管理

  1.养老金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通过银行、邮局等渠道,确保养老金准确、及时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2.加强养老金发放管理,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库,定期核对信息,防止错发、漏发等现象。

  3.推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制度,通过生物识别等技术手段,确保养老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

  十四、退休人员再就业政策

  1.鼓励退休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参与社会再就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余热。

  2.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收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减轻其税收负担。

  3.加强退休人员再就业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五、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

  1.优化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策略,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营,提高投资收益。

  2.加强养老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保障基金安全。

  3.定期公布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

  十六、特殊情况下养老金待遇处理

  1.对于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导致退休人员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性生活补贴。

  2.对于退休人员去世后,简化遗属待遇申领手续,及时为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十七、政策调整与完善

  1.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基金状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基数和比例。

  2.建立健全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听取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不断完善社保退休政策。

  十八、信息化建设

  1.加快社保信息化建设,实现退休人员信息全国联网,提高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效率。

  2.推广社保卡应用,实现养老金领取、医疗待遇享受等业务一卡通。

  3.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安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

  1.积极参与国际社会保障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社保退休政策的发展。

  2.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分享我国社保退休政策成果,提升国际影响力。

  二十、法律责任

  1.对于违反社保退休政策规定,骗取、套取养老金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加强社保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防止职务犯罪。

  二十一、退休人员社会参与

  1.鼓励退休人员参与社区建设和公益活动,发挥其经验优势,提升社会和谐。

  2.建立退休人员志愿者服务机制,为有意愿的退休人员提供服务平台,促进其社会价值的实现。

  3.对退休人员在社区服务中取得的显著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提高其荣誉感和归属感。

  二十二、养老金保值增值

  1.建立养老金保值增值机制,通过多元化投资渠道,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收益率。

  2.加强对养老金投资领域的监管,确保投资安全,防范市场风险。

  3.定期对养老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根据市场变化调整投资策略。

  二十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优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实现跨地区、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的便捷转移。

  2.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平台,提高转移接续效率。

  3.明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政策和操作细则,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核

  1.强化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核,通过数据比对、入户调查等方式,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准确性。

  2.建立健全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核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退休人员信息,防止养老金错发、冒领。

  3.对违规领取养老金的行为进行查处,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五、政策宣传与普及

  1.制定全面的政策宣传计划,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提高全社会对社保退休政策的认知度。

  2.开展针对性的政策普及活动,特别是针对即将退休人员和新生代职工,提高他们对社保制度的理解和认同。

  3.建立政策宣传的长效机制,定期发布政策解读和宣传材料,确保政策的透明度和普及率。

  二十六、退休人员健康管理

  1.加强退休人员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健康教育,提高其健康水平。

  2.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实现健康信息的动态管理,为退休人员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

  3.探索与医疗机构合作,为退休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十七、养老金支付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养老金支付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管。

  2.设立风险防范基金,用于应对可能出现的养老金支付风险。

  3.定期进行养老金支付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养老金支付的安全稳定。

  二十八、政策效果评估与反馈

  1.建立政策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社保退休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2.广泛听取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及时对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3.建立反馈通道,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政策评估和反馈,提高政策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二十九、退休人员权益保护

  1.加强对退休人员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确保退休人员享有合法权益。

  2.设立专门机构,处理退休人员的投诉和咨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3.定期开展退休人员满意度调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服务质量。

  三十、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1.深入研究人口老龄化趋势,预测养老保险基金长期需求,确保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发展。

  3.加强与国际社会保障经验的交流,借鉴先进理念,完善我国养老金制度。

  2024年社保退休最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政策涵盖了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分类保障、政策宣传与培训、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多个方面。通过优化养老金计发办法、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服务水平、保障退休人员权益等措施,确保了政策的公平性、适应性和有效性。同时,积极探索养老金保值增值、健康管理、权益保护等新领域,为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加全面、优质的保障。在未来的实践中,将继续关注政策实施效果,不断完善和调整,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

篇六: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金

  

  重庆市2024年退休新办法

  一、背景与目的鉴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退休制度改革成为当务之急。为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重庆市决定自2024年起实施新的退休办法。本办法旨在完善退休待遇计发机制,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2.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原办法执行。

  三、退休年龄

  1.男性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

  2.女性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为:

  (1)女工人:50周岁;

  (2)女干部:55周岁;

  (3)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

  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自愿申请延迟退休,最多延迟5年。

  四、退休待遇计算

  1.退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2.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

  ×1%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计发月数

  4.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费年限

  ×过渡系数

  5.计发月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规定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待遇。

  2.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3.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依法继承。

  4.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休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六、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3.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本办法实施前有关退休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七、退休待遇的调整机制

  1.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每年7月1日,根据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和物价变动情况,对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幅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变化自动调整。

  3.过渡性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八、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1.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由参保单位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2.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包括退休人员的信息统计、待遇发放、医疗保健、文化活动等。

  3.鼓励退休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提高自身生活质量。

  九、退休待遇的领取与监督

  1.退休待遇的领取:退休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退休待遇,银行应按时足额发放。

  2.退休待遇的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退休待遇发放的监督机制,定期对退休待遇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3.退休人员对退休待遇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单位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并处理。

  十、退休人员再就业政策

  1.鼓励退休人员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个人意愿和市场需求,参与适合的再就业活动。

  2.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收入,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3.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不影响其原退休待遇的领取。

  十一、政策宣传与培训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退休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参保人员和全社会对退休政策的知晓度。

  2.针对参保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定期开展退休政策培训,确保政策的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

  十二、法律责任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办理退休手续,不得骗取、套取退休待遇。

  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障

  1.退休人员在享受退休待遇的同时,应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2.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其退休待遇中代扣代缴。

  3.对于退休人员中特殊困难群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

  十四、退休人员住房保障

  1.退休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本市住房保障政策,包括公租房、限价房等。

  2.退休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按照本市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十五、退休人员社会参与

  1.鼓励退休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老年教育和文体活动,丰富退休生活。

  2.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提供适宜的平台和资源,支持退休人员参与社会活动,发挥其经验和专长。

  十六、退休人员信息管理

  1.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退休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数据分析和政策评估。

  2.保障退休人员个人信息的安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十七、退休待遇的转移接续

  1.退休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转移退休待遇领取地的,由转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接续管理。

  2.退休人员跨省转移退休待遇的,按照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退休待遇的终止与恢复

  1.退休人员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其退休待遇予以终止:

  (1)死亡;

  (2)经证实失踪或被宣告死亡;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退休待遇被终止后,如发现终止理由消除,可依法申请恢复待遇,恢复待遇的起始时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十九、退休人员遗属待遇

  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遗属待遇。

  2.遗属待遇的申请条件、待遇标准和申请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二十、政策过渡与衔接

  1.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2.本办法实施前后的退休待遇计算方式,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进行过渡和衔接。

  二十一、退休人员特殊情况处理

  1.退休人员因残疾、重病等特殊情况,生活不能自理的,可申请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障待遇,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退休人员在享受特殊情况待遇期间,如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待遇。

  二十二、退休人员境外待遇政策

  1.退休人员移居境外的,其退休待遇的领取按照国家及本市关于境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执行。

  2.退休人员出境定居后,如需变更待遇领取方式或地点,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三、退休人员权益保护

  1.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退休人员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二十四、退休待遇发放的保障措施

  1.市财政局应确保退休待遇发放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2.建立退休待遇发放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影响待遇发放的情况及时进行监测和预警,确保退休待遇的稳定发放。

  二十五、退休政策的社会反馈与调整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收集社会各界对退休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适时对退休政策进行调整,以保持政策的适应性和可持续性。

  二十六、退休政策的宣传与解释

  1.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社区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退休政策,提高公众的政策知晓率。

  2.定期举办政策解释会,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提供面对面的政策咨询和解释服务。

  二十七、退休政策的监督与评估

  1.建立退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对退休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十八、退休政策的配套措施

  1.加强与退休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退休政策体系。

  2.推动与退休政策相关的各项改革措施,如医疗保障、养老服务、老年教育等,为退休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二十九、退休政策实施的时间安排

  1.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2.各相关部门应在本办法实施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本办法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三十、退休政策实施的协调与配合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退休政策的顺利实施。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休政策的实施工作。

  三十一、退休政策实施的评估与优化

  1.定期对退休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2.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优化退休政策,以更好地满足退休人员的需求。

  三十二、总结

  重庆市2024年退休新办法立足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旨在完善退休待遇体系,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本办法明确了退休年龄、退休待遇计算方法、特殊情况下退休待遇的处理、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等多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为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加强政策宣传与解释、监督与评估、配套措施的实施,以及跨部门协调与配合,确保了退休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持续优化。这将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广大退休人员。

篇七: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3)_法律文书

  〔十一〕质量开展局。拟订推进质量强国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当统筹国家质量根底设施协同效劳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鼓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产品和效劳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平安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效劳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十二〕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司。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当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当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工作。承当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十三〕食品平安协调司。拟订推进食品平安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当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平安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国务院食品平安委员会日常工作。〔十四〕食品生产平安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平安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平安可追溯体系。〔十五〕食品经营平安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效劳领域食品平安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效劳、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平安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平安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十六〕特殊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平安形势,拟订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十七〕食品平安抽检监测司。拟订全国食品平安监督抽检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催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平安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平安标准、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承当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十八〕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平安技术标准。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平安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十九〕计量司。承当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当国家计量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当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标准计量数据使用。〔二十〕标准技术管理司。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当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和国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当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二十一〕标准创新管理司。承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相关工作。承当全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二十二〕认证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认证行业开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证和合格评定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二十三〕认可与检验检测

  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开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二十四〕新闻宣传司。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当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二十五〕科技和财务司。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开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国家质量根底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当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当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根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二十六〕人事司。承当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开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标准化建设工作。〔二十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当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当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承当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当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承当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80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0名〔含食品平安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2名〕。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

篇八: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金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陈明同志退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5.11?

  【字

  号】明市监人〔2022〕70号

  【施行日期】2022.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陈明同志退休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陈明,男,汉族,中共党员,籍贯福建大田,大学学历,1962年5月出生,1983年8月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38年10个月,现任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2条及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陈明同志已达到退休年龄,同意其按时退休。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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